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将此案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左右,徐某某(另案处理)与丈夫冯某甲(已死亡)在辽阳县寒岭县徐家堡子平房内使用铁管木把等物品制作一把单管“老洋炮”,冯某甲购买黑火药、底火等物品储存家中使用,后冯某甲将未使用完的两枚雷管、八袋黑火药储存在一个木制工具箱中锁好并转移至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下平洲2-11家中。2011年位于下平洲的房子重新翻盖,被告人冯某某将此工具箱寄存在邻居屈某某家中,房子建好后,屈某某将该工具箱送回冯某某家,此时工具箱锁已被打开,冯某某看到里面的物品系父亲冯某甲生前遗留下来的“枪药”,并将此工具箱放在家中的仓房中存放。2019年8月28日,辽阳市刑侦支队会同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根据举报线索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村**冯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搜查到黑色粉末八袋共计3761.04克。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该八袋黑色粉末的主要成分与黑火药主要成分相同。
2019年11月21日,弓长岭公安分局民警在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村**号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传唤至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注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弹药收缴单、证实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商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储存黑火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克伟
代理检察员: 邢诗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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