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4〕63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8年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将茅咀村开挖金矿探槽施工后剩余的一袋炸药拿回家中,存放在自家房屋二楼。2013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冯某某家中将其非法储存的4.9公斤炸药查获。经鉴定,冯某某非法储存的炸药检出NH4+ 、K+、NO3- ,并检出TNT成分。

2、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冯某某将张某某(已死亡)为其制造一支火药枪存放在自己家中,用于看护庄稼。2013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冯某某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经鉴定,冯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枪支检验鉴定书、称重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扣押笔录及清单、收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私自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久东

2014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