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社区**社**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到2018年年初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从淘宝网站上分别购买了射钉器的自动退壳套件、无缝钢管和射钉弹安装到其父亲冯某甲从西昌购买回来的射钉枪上,用于非法改装射钉枪,冯某某将钢管焊接在原射钉枪枪管处,在枪管内装入石砂利用射钉弹推动发射,目的是用来打鸟,后来因为冯某某使用石子试枪时其组装的枪支威力大,担心伤到自己,冯某某遂将组装到射钉器上的自动退壳套件及无缝钢管拆下并将无缝钢管切断。非法改装制造后的射钉枪部件拆开后被冯某某存放在其家中一楼楼梯下。经鉴定:疑似枪管均相互适配,组装后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弹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枪支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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