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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74年11月1曰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3曰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从京东购物网购得枪支配件及所用铜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泥镇双向钢业**有限公司车间内通过焊接、改装等方法组装成枪支一支,后冯某某把枪支收藏在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案发后由公安机关起回。经鉴定,冯某某改装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自制枪弹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耀武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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