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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在陵川县**镇***社区**街自己承租的门面房内经营“***商城线下服务中心”。该中心通过微信朋友圈、举办讲座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收客户,利用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城APP平台吸引客户下载并免费注册**,**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平台对充值数额按1.2倍增值分六期返还(2019年3月份之前为每15天返还一次,返还周期为3个月,3月份之后返还周期改为4个月),同时获得充值数额等额积分,对返还款可再次投入;同时给邀请人奖励被邀请人充值额度10%的现金收益(2019年3月份开始改为奖励等额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平台兑换礼品。**提现时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6%的手续费。被告人冯某某线下服务中心通过发展**取得收益,按新**充值投资额度5%、老**充值额度0.5%提现返利。经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线下服务中心累计注册**58人,**充值870000元(其中冯某某本人充值55000元),中心收益26408.5元,可用余额1525.5元,中心提现24883元,**提现546527.2元,**未返还649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调查表等;

2.被害人李某某、司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长忠

检察官助理:和泽岐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55356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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