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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冯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微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甲和安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注册设立了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分公司),公司由安某某作为法人代表;贾某某、陈某某控制公司财务,冯某甲和安某某具体负责招商事宜。被告人冯某甲和安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分公司的名义,通过在酒店举办招商会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宣传投资2万元加盟费后一年可以取得20万元的高额分红的利益,引诱李某某、徐某某等众多客户到南宁市民族大道**国际*甲分公司的办公室内交纳加盟费并签订合作书。后**公司南宁分公司对加盟的会员客户各返利6000元。

经鉴定,2014年1月6日至3月6日,*甲分公司共收取李某某等86人的存款1740000元,已返款5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司档案、收据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述;

3.赵义、李某某、尹某某等三十一名被害人的陈述;

4.同案犯安某某、陈某某供述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程程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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