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冷水滩分局补充侦查,冷水滩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了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投资工程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189,047,000.00元;已付利息总额为37,310,942.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所有投资人支付了5%的本金,支付后剩余本金总额为75,860,5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被害人提供的自述材料及相关资料、永州银保监会复函等书证;2.张某某、谢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周某某、陈某某等45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永州天元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亮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30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