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黄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业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4月,受聘于李某某(已判刑)在本市武昌区**路**号**栋**层**号成立的黄山**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武汉分公司),于2016年2月至2016年底担任黄山**武汉分公司业务**,伙同张某某、龚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谢某某、陈某某、梁某某、余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以“旅游、健康、养老”为宣传口号,通过街头派单、电话寻访、组织推介旅游等途径,以“旅游消费享有优惠、购买预存卡有12%至14%的年化收益率、到期连本带利退还”为诱饵,违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上述**卡。截止2017年5月,黄山**武汉分公司工作人员与刘某某、张某某等307人签订了《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非法吸收上述人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148.9129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81.1865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王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投资人刘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同案犯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
2020年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及相关材料23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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