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8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诸暨市**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分至2分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蒋某某、卞某某、蒋某甲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50余万元,其已支付利息5万余某某,部分本金由他人代还,造成实际损失150余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金某甲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0.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52万元。

2.2008年1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乙均借款7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7万元。

3.2008年8月4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金某乙借款4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6万元。

4.2008年10月6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丙龙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3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64万元。

5.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丁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6万元。

6.2008年11月21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乙法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通过被害人蒋某乙法的介绍、担保,以月息1分向蒋友中借款2万元、向“周某乙”、“美金”夫妇借款3万元、向某乙夫借款3万元、向蒋明某某借款1万元。

7.2009年1月26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吴某甲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6万元。

8.2009年4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戊夫妇借款2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2万元。

9.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莉亚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6万元。

10.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沈某某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2万元。

11.2009年11月8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建平借款19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43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8.568万元。

12.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金某丙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6万元。

13.2009年12月2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某借款8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3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64万元。

14.2010年1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何某某夫妇借款5.64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5.64万元。

15.2010年1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钱某某借款2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76万元。

16.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齐某甲借款5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后由介绍、担保人齐某乙归还本金5万元。

17.2010年1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2分向被害人傅某某借款1.5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

18.2010年2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己借款5.9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5.9万元。

19.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甲借款3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3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64万元。

20.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金某丁辉借款1.5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

21.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庚夫妇借款5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22.2010年4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辛夫妇借款1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

23.2010年4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何仙罗借款10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1.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8万元。

24.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齐某乙借款5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25.2010年10月28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某壬借款5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26.2010年11月5日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吴某乙借款5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

27.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卞善良借款3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3万元。

28.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蒋抗美借款4万元,未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0.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52万元。

29.2011年5月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许某某借款21万元,未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2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通过被害人许某某的介绍、担保,以月息2分向“周某丙源”借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借条,民事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癸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金某甲、蒋某乙均、金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