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司**,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路**号,住湖北省黄石市**局**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8日,湖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成立,公司为发展黄石业务,于2015年9月21日在黄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公司。**公司为扩展业务,多次组织员工在黄石市**门口等人员密集场所宣传其公司的理财产品,并以高息诱惑客户购买其公司内部理财产品。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湖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共向42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达3458836.85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3043129.33元。2015年12月湖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聘任被告人冯某某为**公司**,主要负责黄石分公司业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冯某某以湖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名义共向2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达1866736.85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84503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黄石公司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信息、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尹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曹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42人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湖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黄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458836.85元,造成损失3043129.33元,被告人冯某某做为湖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到黄石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1866736.85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845032.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兵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局**院,联系电话:1589776****。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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