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为向被害人梁某某催收欠款,便纠集刘某某(已判刑)和汪某某、“米四”、“光头仔”(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网吧内强行带走正在上网的梁某某,过程中使用拳脚、木棍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梁某某塞入冯某某开来的粤K3R****小轿车后尾箱内关着,然后往高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镇第一中学校门前的**公路时,梁某某打开小轿车的后尾箱门跳车离开。经鉴定,梁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右锁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3. 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