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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拘禁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4********,汉族,高中文化,作案时系邳州市**街道**大队**(事业编),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镇南**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22时许,在邳州市运河镇珠江路金手勺饭店,被告人冯某某与周某某饮酒后发生冲突。被告人冯某某准备离开时,怀疑饭店老板王某某用手机录像,遂指使下属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强行带至邳州市**街道**办公室,期间冯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王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一个小时。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被害人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6.5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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