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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6年在平南县大新镇大中村牌坊处以800元人民币从外号叫“某某某”(在逃)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支双管砂枪,用来打措使用。购买后将砂枪收藏在家中其睡的房间抽屉内。2020年4月30日办案民警在冯格华房间的抽屉内提取双管砂枪一支。经鉴定,冯某某所持有的砂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刑法上认定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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