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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组装了一支射钉枪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11月17日,冯某某将该枪支出借给同村村民沈某某。2019年11月25日,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民警在沈某某处查获该枪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枪口比动能为83.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含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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