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冯**,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045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乡***村***组。德江县**乡**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冯**与女儿冯**到德江县**乡***村村民**的经果林内割草时,冯**在草丛中发现一支疑似枪支,并捡起交给冯**,冯**将该疑似枪支带回养殖场住所内一直持有。期间,冯**购买射钉弹装入该枪内试枪两次,未造成后果。2020年1月22日11时许,德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当场在冯**经营的养殖场住处的凉席内查获改疑似枪支及89枚射钉弹。冯**当即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3月1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现该枪支和射钉弹被德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2.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移交清单各一份;3.证人冯**、文武*的证言;4.被告人冯**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故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德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枪支及89颗射钉弹。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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