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园**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9时30分,在永登县大同镇312国道安山村附近永登县交警例行检查时,在冯某某驾驶的甘A*****牌军绿色猎豹越野车后备箱内发现一只疑似枪支及一发疑似子弹。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构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火枪一支、子弹一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非娇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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