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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鹦鹉繁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常州金坛区**镇**巷**幢**室。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8年7月3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13000元的价格向朱某甲非法出售一只蓝眼凤头鹦鹉。2019年6月19日,因朱某甲不想继续饲养,冯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12500元的价格将该只鹦鹉回购。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冯某某的养殖场内查获该鹦鹉。经鉴定,该只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 版)附录Ⅱ的物种。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向朱某乙出售1只太阳锥尾鹦鹉、2只塞内加尔鹦鹉。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朱某乙住处查获上述三只鹦鹉。经鉴定,上述鹦鹉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 版)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均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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