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锡**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街道**村**号**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释放,当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先后从邱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4人处购买缅甸陆龟、辐纹陆龟等各类陆龟共计8只。
1.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3月25日和7月5日,先后2次从邱某某处购买2只缅甸陆龟。
2.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从许某某处购买2只辐纹陆龟。
3.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7月3日,从陈某某处购买1只红腿陆龟和1只赫尔曼陆龟。
4.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2只缅甸陆龟。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从无锡市梁溪区**街道**村**号**室被告人冯某某家中查获上述8只陆龟。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上述8只动物均属于龟鳖目陆龟科,分别为缅甸陆龟、红腿陆龟、赫尔曼陆龟、辐纹陆龟。其中2只辐纹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年)附录Ⅰ的物种,缅甸陆龟等其他6只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年)附录Ⅱ的物种。
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义
检察官助理:陶艳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街道**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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