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闲鱼APP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一名昵称为“西决玄月”(身份不明)的卖家购得一只“赫尔曼陆龟”,用于饲养、观赏。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廉江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活体龟15只(其中赫尔曼陆龟1只,拟鳄龟1只,真鳄龟1只,黄喉拟水龟4只,乌龟4只,巴西龟2只,黄腹滑龟1只,剃刀龟1只)、涉案手机1台。经鉴定,“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知赫尔曼陆龟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磊
检察官助理:许施维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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