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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四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组,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禁猎工具钢质兽夹,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和泓半山小区成都七建在建工地背后的池塘边猎捕到普通鵟1只,在准备出售时被民警挡获。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鸟类野生动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隼形目、鹰科的普通鵟(拉丁名:Buteo buteo),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1只,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现该普通鵟经救治无效已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丽鸿

2020年2月24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叁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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