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本县**镇**村**组附近自家农田内种植罂粟。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巡查发现。经民警现场铲除和清点,冯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157株。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植物形态符合罂粟特征,并在果实中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待因成分。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随机抽样等笔录;
4.芜公物鉴(理化)字[2019]55号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15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物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云
2020年5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25536****,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396519****。
2.起诉书正副本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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