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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0********,汉族,文盲,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泗阳县**镇**村**组杨某某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26日上午,泗阳县公安局新袁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冯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经现场清点,罂粟幼苗共计152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所种植的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视频、提取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0527-8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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