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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4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将罂粟籽撒播在自家位于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柴河村委会河西厂村的蚕豆地和小青菜地里,2020年2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晋城派出所民警发现冯某某所种植的罂粟,遂将其拔除,经清点冯某某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计834株。经鉴定,该植物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案发后,冯某某主动到晋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834株毒品原植物罂粟;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34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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