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孙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进走私烟,之后在瓦房店市**镇**村**屯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该走私烟,其累计向孙某某支付涉案烟款84239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孙某某、冯某某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经营走私烟,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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