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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6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园**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与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埔村高车埔路边,非法出售汽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4155.06元,被告人冯某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2020年6月21日,警察在非法买卖汽油现场抓获同案人张某甲,当场缴获汽油0.51吨。经鉴定,0.51吨汽油的价格为人民币3839元,涉案汽油的馏程、终馏点不合格,其余项合格。

2020年7月27日,警察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回龙小学对面小卖部抓获被告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冯某某开示,被告人冯某某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11月20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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