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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5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分四次从广东南海市大发批发市场及广州市越秀南车站附近商铺购买大量香烟,后存放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小学旁边的私人屋内,并售卖给他人。2020年1月7日,梧州市烟草专卖局与梧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镇**村**组**小学旁边的私人屋内,查获被告人冯某某所持有的卷烟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52365元)。经梧州市烟草专卖局查实,被告人冯某某未有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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