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所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失效的情况下,仍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其店铺向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销售烟花爆竹,销售货值计人民币7.5万余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查获的烟花爆竹(照片);
2. 户籍证明、销货清单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新春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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