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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所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失效的情况下,仍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其店铺向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销售烟花爆竹,销售货值计人民币7.5万余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查获的烟花爆竹(照片);

2. 户籍证明、销货清单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新春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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