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家住江西省宜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8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南山看守所,于2019年8月29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为非法获利,携带砍伐工具驾驶两辆汽车窜至江西农业大学大港试验林场“长坑里前山等”山场(江西玉博矿业公司矿区),擅自将一株南方红豆杉锯断并制取5筒1米长的原木短料,用被告人冯某某的汽车运回其家,放在被告人冯某某房屋旁边猪场的水沟里并用雨布遮盖。
2、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吴某某、陈某某为非法获利,携带砍伐工具由吴某某驾驶他的越野车来到江西省农业大学大港试验林场“长坑里前山等”山场(江西春友矿业公司矿区),擅自将一株南方红豆杉伐倒,当晚取了1根2米长的短料用吴某某的越野车运回被告人冯某某家旁并用雨布遮盖好。之后的几天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吴某某分三次将剩余的3筒2米长的南方红豆杉原木运到冯某某房屋旁。之后,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吴某某将以上9筒南方红豆杉木材埋在被告人冯某某屋旁猪场边的水沟里。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吴某某等人掩埋在其住处旁猪场边的水沟里的共9筒木材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规格为2m×28cm一根、2m×36cm一根、2m×50cm一根、2m×58cm一根、1m×34两根、1m×36一根、1m×40cm一根、1m×42cm一根,合计原木材积1.97926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045立方米。
被告人冯某某经网上追逃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宜丰县林业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吴安平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两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某某
检察官助理:罗某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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