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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庄**村**殿。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冯某甲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范围,在邓州市湍河左岸罗庄镇冯坡村南河段,非法采砂出售。案发后,冯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利鉴定报告、到案证明、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冯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冯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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