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60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农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铲车在澄迈县**镇**村和**村之间的南渡江河段非法采砂,并于2017 年8 月21 日被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后停止采砂。2018 年1 月16 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挖机和采砂设备雇佣李某某等人在第一次采砂点附近的未开采区域继续非法采砂。并于2018年1月17日被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获。
2018 年5 月30 日,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鉴定: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和**村之间开采点采出建筑用河砂量(松方)为1358立方米。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采的河砂价值为169750 元。2020 年9 月18 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1358立方米,价值为16975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松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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