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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省**市**市**镇**村委**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从其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26.91mg/100ml)驾驶粤EH****小轿车由**县**镇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镇**村委**村路段时,与陈Δ云驾驶的粤W1****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Δ云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Δ云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受伤及两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泉 

检察官助理:刘炘文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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