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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2人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黄某甲泉,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东凤镇二楼某某3号。2020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东凤镇二楼某某95号。2020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泉、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泉、冯某某到我市港口镇下南村盛德路龙腾虾苗场旁边,被害人张某玲经营的臻品园花木场内盗窃了罗汉松树某甲六棵(价值人民币9100元)。次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我市西罟大道189号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泉。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泉处缴获全部被盗的罗汉松树某乙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泉、冯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各自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泉、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泉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二О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泉、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黄某甲泉电话:18219****28,冯某某电话:136*******);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1份;

6.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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