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勉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勉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冯某乙在山西省吕梁市经朋友胡某某介绍,分别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胡某某,伙同胡某某在网络上共同给胡某某的上线“走账洗钱”。按照胡某某的要求,侯某某冯某乙(另案处理)组成一个小组,先用自己手机下载一个“闲鱼APP”(二手交易平台),分别注册成为商家,将自己2、3张银行卡绑定在平台及支付宝账号上,并通过该平台发布一些虚假的商品图片。胡某某将侯某某、冯某乙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别人,并指使多人将不明资金分别转入侯某某、冯某乙的银行卡内。然后,胡某某要求侯某某与冯某乙相互进行虚假交易,每天操作10次,每次交易的金额为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最后,胡某某指使侯某某、冯某乙通过虚假交易将现金归拢,每归拢20万元后,胡某某通过QQ群向侯某某、冯某乙另外发送四个银行卡账号,侯某某、冯某乙分别将归拢的20万元通过手机银行向胡某某提供的每个账号转账5万元,胡某某按照每“走账洗钱”1万元,给侯某某、冯某乙支付报酬100元。胡某某还操控有多个类似的小组。
运行约一星期后,侯某某、冯某乙的支付宝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无法继续交易。胡某某就安排侯某某利用其银行卡进行交易,将其他小组虚假交易归拢的现金也按照每归拢20万元,并按照上述方式方法最后转账至胡某某发送的四个银行卡账号内。侯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方法累计给胡某某转移资金100余万元,按照约定应该分得现金1万余元,胡某某实际支付给侯某某1000余元。冯某乙也没有按照约定实际得款,就离开不干了。
2020年6月底,张某某先后联系冯某乙、冯某甲,将二人发展成自己下线成员,让冯某乙、冯某甲先在各大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绑定在手机上之后并将银行卡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也到各大商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之后张某某将所有人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自己的上线,共同给张某某的上线董某某“走账洗钱”。张某某将冯某乙、冯某甲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别人,并指使多人将不明资金分别转入冯某乙、冯某甲的银行卡内。然后,张某某让冯某乙、冯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将现金全部转入自己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张某某按照每“走账洗钱”1万元,给冯某乙、冯某甲分别支付报酬10元。冯某甲在太原、吕梁等地利用自己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累计给张某某提供的账户转移资金共计60余万元,从中获利600余元。冯某乙利用自己中信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累计给张某某提供的账户转移资金共计80余万元,从中获利800余元。张某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累计给董某某提供的账户资金共计100余万元,从中获利1000余元。张某某同时也还操控有多个类似的小组。
2020年7月5日,吴某某的微信(账户jiayu****,昵称萌、沐兮)接到微信朋友(账户ddc1593447****,昵称信念*奋斗)发送的一个兼职刷单图片和一个二维码图片。吴某某微信识别后是一个微信号码(账户bd7d7w5i****,昵称快乐、在明天),就添加对方为好友,对方联系并将吴某某拉入了一个微信群。吴某某在微信群内按照推荐微信识别了一个二维码图片,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洽洽的APP,打开是一个三分开彩的界面。吴某某注册了一个账户后,绑定了自己的农业银行银行卡622848291607872****,按照推荐添加了洽洽好友(昵称王牌导师阿海),“王牌导师阿海”让吴某某先陆续充值数百元,指导吴某某在三分开彩中押大小下注,不久吴某某就挣了1000余元。“王牌导师阿海”让吴某某先提现1000元,并收取了吴某某335元佣金。2020年7月7日,“王牌导师阿海”指导吴某某多充值,可以赠送彩金,而且赢的也多。吴按就开始增加充值和投注,当日累计向户名冯某乙的银行卡(卡号621773550395****)共充值40200元。2020年7月8日,向户名连慧敏的银行卡(卡号621336205990388****)共充值57000元。2020年7月7日9日,向户名邱新锋的银行卡(卡号621336205990312****)充值44000元。吴某某累计通过支付宝账户1839165****@qq.com和银行卡充值共计147140元,平台账户显示一直亏损,账户剩余8万余元。吴某某就想提现,才发现无法提现,还一直被劝继续充值,吴某某发觉被骗并于2020年7月10日到我局报案。
2020年7月8日10:25时许,冯某乙、侯某某、冯某甲正在吕梁市城区一家餐馆吃饭时,冯某乙收到短信提示,发现自己中信银行的银行卡621773550395****内收到受害人吴某某的5万元转款。随后,张某某多次打来电话催问问冯某乙是否收到5万元,冯某乙均谎称没有收到。冯某乙给侯某某、冯某甲说这5万元也肯定是不干净的黑钱,并当场与侯某某、冯某甲商定把这笔钱全取出来花了。当日11:05时许,冯某乙通过手机将银行卡内的50002元转账至自己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50900953****,银行卡张某某控制在手中)内。三人立即拼车赶到太原市准备将现金全部取出,先在一家宾馆住下。次日上午,三人商量由冯某乙、侯某某前往太原市小店区工商银行将钱取出来,冯某甲留守宾馆,冯某乙、侯某某来到宾馆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唐槐路支行柜台处,冯某乙持身份证将自己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50900953****)挂失并注销,花费20元补办了一张新银行卡后将卡内49900元现金取走。因冯某乙觉得携带现金不安全,又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到,随即到附近的一个建设银行处,将49900元全部存入侯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33000610****)。事后,冯某乙让侯某某通过微信将其中3万余元转给自己,冯某乙用于还账、挥霍。剩余现金,冯某乙伙同侯某某、冯某甲到山西省太原市、吕梁市、大同市及河南省郑州市等地玩耍并共同挥霍。在此期间,张某某多次联系冯某乙,并前往冯某乙家中索要冯某乙从银行取走的49900元钱,冯某乙得知后,让候艳辉通过微信给张某某转账1500元钱好处费,之后张某某也就再没有因此事找冯某乙。
本院认为,侯艳挥、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艳挥、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雅雯
检察官助理:曹亚杰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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