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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北门**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花山路**号**5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民主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在南平市建阳区市立医院急诊科大厅因交通事故医疗费用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妻子杨某某发生争吵,冯某乙先将杨某某摔至地上,陈某看到后上前与其理论引发冲突,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遂与陈某扭打在一起,三被告人用脚和拳头踢打对方,致陈某鼻子骨折。2020年3月9日,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人预交了陈某医药费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住院预交金收据、前科查询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继灯

 

 

二○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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