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8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曾用名冯某庚、冯某己,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8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冯某甲为多分得搬迁房屋面积,指使被告人冯某乙伪造其非婚生子女冯某丁、冯某丙的出生证明。同月21日,被告人冯某乙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了冯某丁、冯某丙的出生证明,并将伪造的出生证明以图片形式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冯某甲,由被告人冯某甲提供给东明县**政府工作人员查看,并签订了选房协议。
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于2019年8月5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伪造的出生证明的图片等;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楠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乡**村**村**号其家中,被告人冯某乙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乡**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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