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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乙容留卖淫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曾用名:冯某丙,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上23时许,睢县公安局民警在睢县**社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卖淫女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嫖客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查获。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9月1 日至案发,在租赁房屋内容留多人次妇女卖淫,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介绍嫖客去卖淫店里嫖娼,被告人冯某乙明知店内有卖淫嫖娼行为,为被告人冯某甲容留卖淫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物品(照片)、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照片

 2、书证: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人口信息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检察官助理:王文静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现在处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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