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教师,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自家门口因琐事和被告人冯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冯某乙将被告人冯某甲摁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冯某甲的面部及身体,后被村民拉开各自回家。被告人冯某甲回到家后,从家中拿了一把斧头来到被告人冯某乙的家中,又和被告人冯某乙发生了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用斧头将被害人冯某乙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冯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冯某甲的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但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乙认罪认罚,但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冯某乙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被告人冯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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