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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炳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绰号“鸡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二队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陂头村委会下新村牌坊旁409县道路边,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由冯某甲将被盗摩托车卖给陈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850元二人分占。破案后起获该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99元。

2、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去到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鲜水村委会,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鲜水牌坊路边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冯某甲将该车留给自己使用。破案后起获该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扣押的作案工具扳手及手机等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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