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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3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冯某甲先后在博罗县**镇**村一果园内、**镇**村委会**小组一沙场铁皮屋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100元,上不封顶。在该赌场,冯某甲雇请徐某甲(另案处理)为荷手,负责发牌及抽水,被告人冯某乙及徐某乙、刘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为望风人员,被告人谭某甲负责保管水钱及借钱给赌客。同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去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一沙场铁皮屋处,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冯某甲、冯某乙、谭某甲及参赌人员谭某乙等人,缴获部分赌资以及赌博工具扑克牌三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谭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谭某甲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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