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甲、冯某乙赌博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栋**,住清远市清新区**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利用“香港六合彩”分别收受冯某乙、黄某某、罗某某、成某某等人外围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金额658135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乙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利用“香港六合彩”分别收受唐某某、温某某、江某某等人外围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金额542910元,并将投注上报上家冯某甲,从中收取提成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奕健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10张(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扣押清单,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