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栋**,住清远市清新区**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利用“香港六合彩”分别收受冯某乙、黄某某、罗某某、成某某等人外围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金额658135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乙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利用“香港六合彩”分别收受唐某某、温某某、江某某等人外围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金额542910元,并将投注上报上家冯某甲,从中收取提成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奕健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10张(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扣押清单,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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