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81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7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绰号“冯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81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841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321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丁,绰号“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481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41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8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张某某、冯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冯某丁、王某某、叶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张某某、冯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冯某丁、王某某、叶某某等受吕某某召集,使用搬、踹蜂箱的方法及威胁语言,强迫何某某、孙某某、樊某某等八家外地养蜂户搬离当地蜂场。其中何某某、孙某某、樊某某三家蜂场的蜂箱受损,经鉴定:死亡蜜蜂价值人民币117,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邢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孙某某、樊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张某某、冯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冯某丁、王某某、叶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张某某、冯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冯某丁、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在短时间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外地养蜂人退出本地蜜蜂养殖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张某某、冯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冯某丁、王某某、叶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冯某乙、周某某等人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乙、周某某、冯某丁、冯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等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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