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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武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单元**室(户籍地龙游县**街道**村**路**号)。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4年9月1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又因本案于2019年**月**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号(户籍地遂昌县**路**镇**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月**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黄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建立“9A游戏中心”网站(网址www.9auu.com),通过设置该网站内赌博游戏功能,发行筹码虚拟游戏币,建立虚拟游戏币交易平台。该网站内存在大量通过贩卖游戏币低买高卖虚拟游戏币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俗称银商),为玩家变现筹码、参与赌博游戏提供便利。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明知9A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在其位于龙游城区的租住处及家中成立银商工作室。2017年10月,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上述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受冯某甲雇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并收取赌资。该工作室通过直接从玩家处以4761元每1亿分的价格收购游戏币为玩家提供“下分”服务,再以4850元每1亿分的价格向其他玩家出售,赚取差价,其中,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工作室为玩家提供“下分”服务至少925亿分,营利至少820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该工作室通过同样方法“下分”服务至少81亿分,营利至少7200元。

另外,2018年12月3日至1月9日期间,该工作室通过为玩家提供“上分”服务95.6亿分,从平台处获得每“上分”1 亿分返利180万分的奖励,营利83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成立银商工作室非法获利至少97500元,被告人武某某帮助非法获利至少65500元,个人得赃3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武某某被依法传唤归案,冯某甲、武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现扣押在案。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同案犯判决书等;

3.证人李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平台服务器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武某某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冯某甲、武某某的行为相较于9A赌博网站的设立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两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9月 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检察卷一册(电子);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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