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2********,汉族,本科毕业,住**县**乡**村**号,原系**县**街办事处巡防队工作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6********,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县**镇**村**号,原系**县**街办事处巡防队工作人员。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8月2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6********,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8月2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冯某丙、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负责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冯某丙、李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至19日期间,李某乙伙同刘某某等人预谋后,在**县**街办事处**村被害人李某己家的耕地内,使用挖掘机等机械将耕地内的沙土盗走并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参与望风两次,被告人冯某丙、李某甲参与望风一次。经鉴定,被盗挖的砂土每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6元;经测量,被盗挖的砂土共计1076.3立方米;经检测,被盗挖的砂土为中砂;经核算,被盗挖的砂土价值人民币27983.8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于2020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冯某丙、李某甲于2020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李某乙、刘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冯某丙、李某甲均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冯某丙、李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李某戊、马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谢某某、朱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己等证言;3.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冯某丙、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郑州环球测绘有限公司土方测量报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岩矿测试中心检测报告;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冯某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魏某某、朱某甲、冯某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魏某某、朱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冯某丙、李某甲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艳
检察官助理:刘振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住**县**乡**村**号;被告人魏某某现住**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现住**县**镇**村**号;被告人冯某丙现住**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县**乡**村**号;
2.案卷和证据名册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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