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小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甲、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将该案连同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并案起诉。被告人冯某甲、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起,冯某乙(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丙(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成立佛山市**沐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冯某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乙占九成股份、负责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冯某甲占一成股份、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该公司先后聘请侯某某(已判刑)为公司财务主管、杨某甲(已判刑)为总经理、被告人黄某甲为负责核发员工工资及女技师“高项”服务提成的文员、唐某某(已判刑)为楼面经理、马某甲(已判刑)为营销部长、张某甲(已判刑)为技术部主任。其中营销部聘请了欧某某(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陈某甲(已判刑)、苏某某(已判刑)、何某甲(已判刑)、方某某(已判刑)为营销人员;技师部聘请了夏某某(已判刑)、黄某丙(已判刑)为钟房员,另外还有按摩女技师尚某某、吴某甲、黄某丁、叶某某、余某某、曾某某、马某乙等人。
自2017年9月开始,**公司为获取更大利益推出中式T(正常收费398元,订房价368元)、中式Y(正常收费468元,订房价438元)这两种带“波推”、“口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的高项按摩。在201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杨某乙、许某某,但该公司仍没收敛,在冯某乙的指使下杨某甲在该公司继续推行带色情服务按摩,多次在公司召集张某甲、马某甲等营销人员推广高项按摩服务;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杨某甲将有公安机关到场检查的暗语由“二楼接待一楼贵宾”改为“鸳鸯茶”,并将该暗语向唐某某、马某甲、张某甲发布并传达到公司员工。
被告人黄某甲在主观明知**公司女技师为男客人提供“波推”、“口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的情况下,仍为女技师“高项”服务计算提成,然后交给冯某乙审核,再由侯某某发放“高项”服务提成。
侯某某自2017年8月入职**公司任财务主管,自称“张某乙”,在明知道该公司推行高项按摩服务的情况下继续对高项技师的提成进行对数、核发工资。每日将高项服务的收入按冯某乙的指示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将该收入情况通过手机信息、微信等方式告知冯某乙、冯某甲。
唐某某自2017年3月入职**公司任楼面经理,自称“黄某戊”,负责管理水疗部长、沐足部长、服务员、保安员。在杨某甲的指示下,唐某某在该公司推行高项按摩服务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的检查要对全公司进行通风报信。
张某甲自2018年10月7日入职**公司任技师主管,负责管理技师、钟房和技师培训。按公司安排推出中式T、中式Y的高项按摩服务,并由其对新入职高项技师进行“波推”、“口爆”、“打飞机”的手法培训;并制定技师在上班时间内请假要实行买钟制度等。并按杨某甲的指示,通知每一个技师见到按摩房内灯光亮起或者服务员说“鸳鸯茶” 的时候就是有公安机关到场检查,所有技师都要马上停止带色情服务的按摩回复正规按摩。
马某甲自2018年7月入职**公司任营销部长,自称“金某某”,微信昵称“冷某某”,负责公司的项目营销、咨客等业务。 马某甲明知道该公司的高项服务包含“波推”、“口爆”、“打飞机”等的色情按摩,仍组织其下属犯罪嫌疑人欧某某、黄某乙、陈某甲、苏某某、何某甲等营销人员开会传达杨某甲关于推行高项服务的精神,为获取提成马某甲、欧某某、黄某乙、陈某甲、苏某某、何某甲等人多次介绍客人到该公司进行高项服务消费(即介绍客人订房消费中式Y获提成20元)。
2019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对佛山市**沐足有限公司突击检查,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谭某甲、尚某某、区某某、吴某乙熹、吴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黄某丁、张某丙、叶某某、何某乙、余某某、陈某乙、曾某某、谭某乙、何某丙、陈某丙、马某乙、张某丁、卢某某(均已治安处罚)。经查证,**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利用高项按摩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754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冯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均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且其具有自首及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且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斌
附:
1.被告人冯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十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