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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63号,住云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25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7时41分许,被告人冯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出发,途经**快线、**前往**街(**酒店附近)一建筑工地开工,行至云浮市G324线1181km+500m路段时,碰撞停留在车行道上候车的林某某、冯某乙、邓某某,造成冯某乙、邓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后死亡、林某某受伤及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冯某乙、邓某某各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汉新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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