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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高中,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8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时25分,宋某某驾驶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行844KM+220M处,追尾撞击李某某所驾驶的鲁J*****/鲁J*****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被告人冯某甲驾驶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追尾撞击停放在鲁J*****/鲁J*****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面的苏E*****号小型轿车及在车外的苏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某,致王某某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甲负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75168****)。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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