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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0时48分,被告人冯某甲驾驶辽A****8号瑞麒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辽官线58公里8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冯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于同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

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强制责任险单、死亡证明、病历、委托书、报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冯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以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志新

检察官助理:李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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