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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57********,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街**横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5时57分许,被告人冯某甲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无号牌正三轮车,沿灵文加线(灵山-文昌-加积)33公里+800米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琼东北街,北往南行驶,行至新东三街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导致该车驾驶室左侧面板前端部位与东往西横过琼东北街的行人冯某乙右腿上端部位发生刮碰,造成当事人冯某乙头部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甲驾车逃逸,后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至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冯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乙无责任。案发后冯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4.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6.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冯某甲在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24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街**横巷**号,联系电话:1369895****;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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