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3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曾用名:冯某乙,身份证号码41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A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未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七路十字北50米时,因酒后操作失误导致三车追尾事故。公安机关出警后,发现车辆驾驶员冯某甲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被告人冯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8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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