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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同事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一饭店吃饭饮酒,后于次日8时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沿中牟县商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商都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92mg/100ml。

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若干;2.被告人冯某甲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424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现住中牟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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